2020年8月27日13:30,法务部组织召开了主题为:《民法典下合同保全的理解与适用》的法务沙龙。
话题开始,李现扬总从合同保全的概念讲起,即:是指为了防止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由此讲到合同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及合同保全制度分为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两方面的内容。
随后分别就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做了讲解。
李总结合《民法典》第535条至542条,《合同法》第73条、74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二中有关合同保全的规定,对《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保全的8个条款进行分析,详细说明了《民法典》中的代位权制度与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不同,并强调,《民法典》扩大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增加了从权利、非金钱债权?!睹穹ǖ洹分泄赜?/span>代位权的规定,不仅包含了第535条,即传统的实行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其实现债权的权利。又增加了第536条,即保存行为的规定。保存行为主要指维持权利状态,保障权利不受损害的行为。它不以债权到期为条件,也不要求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
紧接着,李总又针对撤销权,即《民法典》第538条到540条的内容。分别对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讲解。
通过今天的话题,使与会人员对于《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与《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不同有了更深的认知,对于以后的工作提供了有利的理论依据。
《法务沙龙》作为法务部门的学习形式,是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承办的,初步定于每周五下午进行,有时间或是感兴趣的同事,也可以一起参与到《法务沙龙》活动当中,大家一起讨论,一起进步!